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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 2024-02-21 14:14:02   文章出处:火狐体育直播平台入口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高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并印发了《高安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通过实施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优化城市布局,推进城市化进程,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奠定良好的城市环境基础。

  为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子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我市近几年城市棚改的成功作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2.城北区域:瑞办赤溪村委会上龙岗、下龙岗、杜家、郑家;南浦村委会宋家、双木桥、老武、茶山、黄泥岗、周家边、大武;连锦村委会新周村、舒家、下庄刘、姚王、姚杨、姚梁村、喻家巷、江子刘家、朝天门熊家、朝天门杨家、港背、下余、张家;濠溪村委会濠里村。

  凤仪路延伸段涉及46户(血防站1幢24户,外贸公司1幢16户,居民自建房8幢6户)和姚家站路1幢居民自建房。

  3.月潭、赤溪、连锦、南浦村委会范围内涉及的企业和高安大道及高伍公路旁涉及的相关企业(名单如下)。

  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涉及征迁户约3080户。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确定的规划红线为准。

  1.高安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含单位)国有土地(不含土地性质已由集体转为国有的本村村民房屋)上非营业用房的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3.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本村村民(含本村世居非农户和房屋土地性质已由集体转为国有的村民房屋)房屋的征收,实行异地重建;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主房的补偿价值按照不同的土地性质、房屋建筑结构、结合成新及楼层系数进行计算,在计算其价值时,建筑面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营业用房和生产经营性企业房屋的价值也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各类结构房屋补偿价格详见附件1;楼层修正系数见附件2);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人主房不同的土地性质提供相同土地性质的安置房用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比例按1:1.2置换。底层储藏间按照补偿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不计入主房产权调换面积(储藏间价格详见附件1);

  3、被征收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被征收房屋属集体土地性质(含土地性质已由集体转为国有的本村村民房屋),被征收人实行异地重建安置。异地重建实行整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异地重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照实际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为本村世居居民(即不具备农村本村村民建房资格的居民),其安置用地及建房体量由技术服务组按照“城中村”改造的传统做法及相关规定和要求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指挥部审定。

  5、被征收人选择异地重建属于二次安置的,在安排安置用地时,还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一户一宅、总量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也就是说,在以户为单位安排异地重建宅基地时,要将第一次征迁已安排用地数计入本次征迁安排用地数中。建房原则按照《高安市关于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高府发〔201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6、个人自建房,不分土地性质,不分安置补偿方式,凡建房手续不全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被征收主房面积认定不能超过400㎡(含400㎡),在认定主房面积内可以按1:1.2的比例换算后实行安置,被征收主房面积超过400㎡(不含400㎡)的部分,则按房屋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400㎡(含400㎡)以内的按补偿价实行货币补偿,超过400㎡(不含400㎡)的主房面积则一律按房屋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

  7、原已实行拆旧建新“城中村”改造的村组,已建新房但旧房未拆除的,本次棚改旧房应无偿拆除。

  8、被征收房屋为部分产权的允许过渡到全产权,购买单位产权部分的价格按照不同结构的重置价格购买(如:砖混结构659元/㎡);

  9、室内装修工程及附属设施按项目和实有工程量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实行货币补偿(详见附件4);

  10、附房、假层、阁楼、柴棚间、地下室、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等按房屋重置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原规划批准用途为住宅,后改为营业用房的征收认定标准及补偿原则。

  (1)在2012年7月1日前连续2年改为营业用房且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缴纳税费,至今连续不断经营的,可当作营业用房进行补偿。

  (2)在2012年7月1日以后连续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缴纳税费且实际在经营的,按已改为经营场所的正常经营建筑面积增加货币补偿,即在原房屋性质基础上增加补偿,但最高幅度不超过200元/㎡。

  (3)被征收房屋曾经作为营业性房屋使用的,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缴纳税费且现不在营业的,不作为营业用房进行补偿。

  (4)住改非认定为营业用房,其补偿价值为假设规划用途批准为营业用房评价估计价格的70%。

  (6)住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按照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税务配合,工作组初定、项目指挥部确定的原则认定,此类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

  这类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其补偿价值按认定的营业用房实际建筑面积按照不同的土地性质、房屋建筑结构、区域范围、楼层结合成新按补偿价格进行计算。(各类营业用房补偿价格详见附件1)

  3、停产停业补偿:征收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值的3%予以一次性补偿。

  1.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公房一律按补偿价格实行货币补偿,财政部门在核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屋补偿款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该单位房屋每年产生的收益。(各类结构房屋补偿价格详见附件1;楼层修正系数详见附件2)

  2.征收集体财产房屋,不分房屋性质、用途一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各类结构房屋重置价详见附件4)

  1、对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房屋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其补偿价值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工业用途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房屋一律不认定有营业性用房。

  2、对征收时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用途土地上企业房屋(不含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其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合法程序选聘的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及本方案相关规定、行业评估办法,参照近几年本市企业房屋(含土地)征收方法,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评估补偿。

  3、对征收时因企业原因已停产停业的企业、证照等手续不全的企业和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房屋的征收,不适用本款第2条所述。其具体补偿金额,地面建筑物根据不同结构按房屋重置价计算,国有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含单位)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同时注销。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房屋补偿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由通过合法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在评估其价值时,被征收房屋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评估,并按确认的评估价予以征收补偿,且不适用本方案中规定的按房屋补偿价格实行货币补偿的奖励政策。

  (1)国有出让土地性质安置房源由市政府在瑞阳新区购买出让土地性质的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产权调换比例按1:1.2置换。

  (2)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安置房源在瑞阳新区由高安市保障性住房运营有限公司统一建设,产权调换比例按1:1.2置换。

  (3)集体土地性质安置房源由市政府提供瑞阳新区大观苑和瑞祥苑已建成的安置用房,产权调换比例按1:1.2置换,其安置办法及差价计算按瑞阳新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

  (1)购买出让土地性质的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在瑞阳新区开发的楼盘购买与被征收主房面积最接近的户型。

  (2)高安市保障性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建设的安置用房均为小高层和高层框架结构楼房,建筑面积分别为90㎡、110㎡和130㎡左右三种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

  (3)集体土地性质(大观苑和瑞祥苑)的安置用房为多层砖混结构现房,建筑面积为110㎡左右的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

  (4)异地重建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由所在地街办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项目指挥部审定的规划用地面积选址、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分配。

  在征收与补偿安置中,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主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户型住房,被征收人安置户型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原征收主房按比例置换后建筑面积的10%。从户型设计原因考虑,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确需超出上述规定的,根据土地不同性质进行购买。

  (1)安置面积超过原征收主房按比例置换后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

  (2)安置面积超过原征收主房按比例置换后建筑面积10%(不含10%)以外的部分;

  (1)在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人按比例置换后的房屋面积基本一致后,对被征收人还多余面积部分则按该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及楼层系数进行计算,按补偿价实行货币补偿。(各类结构房屋补偿价格详见附件1)

  (2)已列入此次棚改范围的房屋,凡有违规搭建的“蓝棚绿顶”未拆除的,一律按10元/㎡标准补偿“蓝棚绿顶”拆除人工费。

  (3)对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扣除建筑占地部分剩余面积的土地补偿标准。

  ①土地属非出让性质的,其土地使用权收回参照高安市划拨建设用地征收标准按375元/㎡予以补偿。

  ②土地属出让性质工业用途的,一类地段按21.07万元/亩(316/㎡)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二类地段按17.67万元/亩(265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三类地段按14.20万元/亩(213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四类地段按10.80万元/亩(162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五类地段按8.40万元/亩(126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

  ③土地属出让性质住宅用途的,一类地段按146.93万元/亩(2204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二类地段按116.80万元/亩(1752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三类地段按78.53万元/亩(1178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四类地段按57.93万元/亩(869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五类地段按41.67万元/亩(625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

  ④土地属出让性质商业用途的,一类地段按223万元/亩(3345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二类地段按187.53万元/亩(2813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三类地段按122.13万元/亩(1832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四类地段按76.87万元/亩(1153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五类地段按49.47万元/亩(742元/㎡)除以总使用年限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

  (4)被征收的房屋是国有出让土地的,选择出让土地性质的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安置房交付后统一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性质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征收的房屋是国有划拨土地的,选择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安置房交付后统一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性质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征收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统一办理集体土地性质不动产权属证书。

  ①安置房停车位价格计算:安置房停车位与安置房套数按1:1比例配置。被征收人停车位按市场价格进行购买,购买的停车位个数不得超过安置房的套数.

  ②被征收户选择集体土地(瑞祥苑和大观苑)上储藏间、车库的,储藏间价格按1200元/㎡购买,车库价格按2400元/㎡购买。安置房储藏间、车库与安置房套数按1:1比例配置。车库安置原则是安置户有2-3套安置房的可选一个车库,4套以上(含4套)安置房的可选二个车库,未选车库的选储藏间。

  (6)国有出让和由高安市保障性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承建的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安置房为小高层和高层式楼房,大观苑、瑞祥苑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为多层式现房,楼层系数实行正反补差。被征收主房楼层系数也实行正反补差,其楼层修正基准价格按照附件3-备注(4)内容执行。(详见附件2、3)

  出让和划拨土地性质安置房为小高层和高层框架结构楼房,集体土地性质安置房为多层砖混结构楼房,被征收房屋结构不同的须找结构差价。

  (1)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产权调换小高层和高层结构的不找结构差;产权调换为砖混结构的,征收单位补被征收人100元/㎡;

  (2)被征收房屋是砖混结构的,产权调换小高层和高层结构被征收人找征收单位100元/㎡;产权调换砖混结构的,不找结构差;

  (3)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产权调换小高层和高层结构被征收人找征收单位200元/㎡;产权调换砖混多层结构被征收人找征收单位100元/㎡;

  (4)被征收房屋为砖土结构的,产权调换小高层和高层结构被征收人找征收单位300元/㎡;产权调换砖混多层结构被征收人找征收单位200元/㎡。

  (1)框架结构:房屋以柱、梁、板为主要承重构件,以框架为主,砌体为辅的混合结构,楼地面为现浇,屋面为现浇。

  (2)砖混结构:房屋砖墙、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或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或瓦屋面。

  (3)砖木结构:房屋砖墙或砖土墙混合、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4)砖土结构:房屋以土墙、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5)简易结构:以砖简易砌筑或其它如木板做围护,而顶是临时或简易材料为屋盖,如普通木檩条的瓦顶或石棉瓦等。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如对房屋权属证载明的面积有异议,可以复核,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测定。

  (2)居住用房的阁楼(假楼)是指砖木结构一层的老房子,人字瓦屋面,木楼板结构的房屋,计算面积如下:

  坡屋顶内空间净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部分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米到2.2米部分计算1/2的面积,净高不足1.2米(含1.2米)的部分不计算面积,净高超过2.7米(含2.7米)的部分可以按住房标准层计算全面积。

  对被征收有阁楼(假楼)的砖木结构居住用房,其外观、设计、功能都相似,由于历史原因产权证办理时,有办理为砖木一层的,有办理为砖木二层的,该类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不与民争利的原则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确定。

  (3)住房主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包括最低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披舍、柴间、车库、地下室等。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和异地重建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主、附房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面积100㎡以内(含100㎡)的部分按每月3元/㎡计算,100㎡以上(不含100㎡)的部分按每月2.5元/㎡计算,月补偿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最高每月不超过1200元。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计算起止时间为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完成至安置房屋分房交钥匙后的一个月,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选择异地重建的,过渡期限原则上按24个月计算。若确需超过24个月的,按实际时间计算。

  选择现房(瑞阳新区集体土地性质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只考虑一次搬迁补偿费,暂按3个月考虑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补偿。如因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没有及时进行现房安置,在房屋安置最终结算时对房屋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据实进行核算。

  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经验收合格的,以被征收人房屋的主房、附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

  (1)在项目启动征收,动员大会开始后至2018年12月2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对选择产权调换(含异地重建)的按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奖励150元/㎡;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奖励150元/㎡,并增加按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补偿价值的35%作为奖励(含企业房屋征收),但按程序聘请第三方资产评定估计中介机构做评估的企业房屋征收不享受该35%的奖励。

  (2)在项目启动征收,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对选择产权调换(含异地重建)的按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并增加按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补偿价值的32%作为奖励(含企业房屋征收),但按程序聘请第三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做评估的企业房屋征收不享受该32%的奖励。

  (3)在项目启动征收,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对选择产权调换(含异地重建)的按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奖励50元/㎡;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奖励50元/㎡,并增加按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补偿价值的30%作为奖励(含企业房屋征收),但按程序聘请第三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企业房屋征收不享受该30%的奖励。

  (4)在项目启动征收,2019年2月21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高发改价格收费字[2018]29号文件)执行。

  安置房建设工作由高安市保障性住房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为多层式现房,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安置房为框架结构,以小高层和高层式楼房进行建设,其建筑标准达到市优工程标准,安置房小区严格按照规划指标和设计内容建设。

  (1)被征收人原有房屋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费用。

  (2)被征收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3)在征收补偿安置中,对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超过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无须缴纳有关税费,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直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对按市场价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4、被征收人办理了独立分户的水、电、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等管线手续的,各管线单位只收取迁移工程安装费。对需新增开(分)户的,由被征收人按标准(水:890元/户;电:243元/户;有线元/户)缴纳有关管线开户费用。不足部分费用由各管线单位提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负责支付。

  5、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收集保存资料,待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后,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因本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供电、自来水、电话、通信网络、管道煤气、广播电视等管线设施,由各管线单位自行拆除,有关费用由各管线单位负责。涉及征收改造的管线单位一定要服从统一安排,并派专人到现场组织实施管线迁移工作。涉及安置房建设的主管线费用由各管线单位负责,各管线单位的支线费用(含进户线)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各管线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管线、被征收人的空调、宽带网、管道煤气、太阳能热水器、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拆装均按一次拆装工时费予以安装补偿。因工程项目施工造成需二次拆装的,按二次拆装工时费给予补偿。

  8、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实施,并确保安全,房屋残值归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大多数都用在房屋征迁工作支出,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安置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另行制定。异地重建的,宅基地分配安排由所在地街办,国土,建设部门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除主房用于产权调换外,其余部分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计算补偿费,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最终采用双向计算差价,补偿到位。

  2、对选择货币补偿和异地重建的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补偿金额一次性补偿到位。

  注:1、各类结构房屋成新率按照房屋耐用年限、年折旧率和已使用年数计算。(成新率保底70%)

  2、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价格仅限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分房结算时面积找差用,不适用于货币补偿方式。

  1、“+”是指被征收人补差给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2、“-”是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补差给被征收人。

  4、国有划拨土地房屋楼层修正按2000元/㎡计算,国有出让土地房屋楼层修正按24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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